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院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9号令),以及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施行的通知》(粤教办函【2010】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依法治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院信息,提高学院工作透明度,规范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院信息,是指学院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信息公开是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将信息及时、准确按照一定程序向社会、师生员工进行公布。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及时高效、全面准确、服务师生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公开形式,强化民主监督,提供优质服务。所公开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学院安全稳定;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相关部门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范围与内容
第四条 学院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办学宗旨、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
(二)学院章程以及学院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各层次、类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与录取规定,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等;
(五)学科与专业设置,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课程与教学计划,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与图书藏量,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国家组织的教学评估结果等;
(六)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
(七)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办法,教师争议解决办法等;
(八)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与投诉方式;
(九)财务、资产与财务管理制度,学院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
(十)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十一)对外交流与中外合作办学情况,外籍教师与留学生的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除以上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外,各部门还应根据部门职责,主动公开其他需要外界知晓的信息。
第六条 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我院申请获取的相关信息,由相关部门根据保密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进行答复。不能答复的,应对提出者说明理由。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领导小组认定的不予公开的信息。
其中第(二)项、第(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八条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信息公开分为向校内师生员工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以下简称为向校内公开和向社会公开。
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详见《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信息公开目录》。
第三章 组织保障
第九条 对于公开的信息,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范围,将相关信息报送我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统一进行公开。
第十条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一)具体承办信息公开事宜;
(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本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本校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六)推进、监督学院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七)承担与本校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秘书科具体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途径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主要以学院网站以及信息拥有单位网站为主,在学院主页设立 “信息公开”专栏,为学院各种信息公开提供迅速、快捷的发布平台;同时辅以校报、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以及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还可根据需要设置信息公告栏。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报送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公开信息外,也可根据部门实际,设立相应的信息发布平台,进行信息公开。
第五章 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实行部门负责人审查制度,对本部门可公开的信息,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送我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进行公开。重要信息公开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决定公开与否。
第十五条 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所公开信息负完全责任。
第六章 受理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并填写《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提出申请。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我院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我院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我院申请公开同一信息,我院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
第十八条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我院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我院予以更正;我院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受理机构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正式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办公室。
通讯地址:中山市石岐学院路一号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办公室秘书科
邮编:528402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00-12:0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二十条 学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学院所在地省级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应当纳入学院财务管理。
第七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与质量管理处对我院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监察;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对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察、考核,并负责撰写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第二十条 广大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学院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学院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将开展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为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八章 附则
对于学院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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