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新生专项资助管理办法
作者:学生工作处   来源:学生工作处   日期:2021年07月01日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贫困家庭大学新生入学资助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2〕31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97号)文件精神,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资助考入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缴纳第一学年学费和学校开展新生资助工作发生的相关支出。新生资助为一次性资助。从二年级起,按国家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进行资助。获得新生资助的学生,在同一时间段内,原则上不再享受其他学校资助。

第三条  新生资助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四条  新生资助的申请对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大一新生,若未享受国家及省财政设立的相关资助政策,可以申请新生资助。

(一)无经济来源、未获任何资助的孤儿;

(二)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三)民政部门低保资助家庭子女;

(四)民政部门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子女;

(五) 经省厅统一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四级以上);

(六)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缴纳第一学年学费的学生。

新生在申请时需提供相应证明,孤儿提供孤儿证;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警察子女需提供优抚对象证明、因公牺牲警察证明;低保家庭子女需提供低保证;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子女需提供特困职工证、救助证、低收入证;本人残疾需提供残疾证;其他特殊情况申请学生需提供足以表明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符合新生资助条件的孤儿、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

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等学生每人最高减免10000元;

(二)符合新生资助条件的民政部门低保资助家庭子女、

民政部门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子女、本人残疾、其他特殊情况学生等每人最高减免5000元。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新生资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审核。辅导员根据学生的申请表所填信息,结合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确定初选名单上报学院评审。

(三)学院评审。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根据辅导员上报的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资料,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经审查符合新生资助条件的学生,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至少3天,对被提出异议的学生,应予以重新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有异议审查不成立的,由学院将申请新生资助学生基本情况统计表、新生资助申请审批表和证明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

(四)学生工作(部)处复审公示。学生工作(部)处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后,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学校审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工作(部)处汇总材料进行统一审批,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汇总交财务处办理相应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 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原《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新生专项资助管理办法》(学院通知〔2019〕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