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院的设立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四章党群组织

第五章教师和职工

第六章学生

第七章办学活动

第八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九章学院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章章程的修改及程序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规范办学行为,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地址

学院中文名称: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

英文名称:University of Electron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f ChinaZhongshan Institute

学院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学院路1号。

第三条学院性质

学院是从事非营利性服务的社会组织,属经费自筹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独立自主办学,同时接受属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办学方向与发展定位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形成若干全省有地位、全国有影响的优势学科,成为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科技进步与创新的重要源头,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高层次人才的重要集聚地,综合办学实力处于全国同类院校领先水平。

第五条校训

厚德博学求是创新。

第六条校徽

校徽为正圆围绕着电子模型。电子模型中横排5个英文字母:UeSTCe为黄色圆圈包围的白色字体,其余字母均为蓝色字体。圆周上部为“电子科技大学”,下部为“中山学院”。

第七条校庆日

校庆日定为十一月十二日。

第二章 学院的设立

第八条举办者等

学院由中山市人民政府与电子科技大学共同合作举办。中山市人民政府将原中山学院校舍、设备、教学设施提供给学院办学使用,并在资金、政策方面对学院给予大力支持;电子科技大学投入品牌及管理人力资源,并利用其教学、科研、管理和师资队伍等资源支持学院办学。

第九条 办学规模

学院占地面积658亩,建筑面积39万平方米,规划办学规模为全日制在校生15000人左右。

第十条办学层次

本科教育

第十一条办学形式

以普通全日制本科培养为主,适时开展研究生教育,并根据地方建设需要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继续教育。

第十二条学院的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 学院的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学院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2、推选理事会组成人员;

3、查阅学院财务会计报告;

4、依据合作办学协议和学院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院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学院的举办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1、依据合作办学协议所规定的义务,支持学院的建设与发展;

2、依照学院章程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第十五条决策机构

理事会为学院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中山市人民政府和电子科技大学双方协商组建,实行双理事长模式,中山市人民政府市长和电子科技大学校长为理事长。

理事会由中山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山市人民政府分管教育副市长、中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中山市教育局局长、中山市财政局局长、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电子科技大学校长、电子科技大学联系中山学院工作的副校长、电子科技大学合作发展部部长、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院长、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党委书记、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理事会职责

1、研究决定学院办学方向;

2、讨论通过院长及副院长等领导干部的聘任;

3、审定、修改学院章程和理事会章程;

4、审定发展规划和主要规章制度;

5、审核学院预算、决算;

6、审定教职工薪酬重大调整方案;

7、讨论涉及学院不动产产权有关处置事项;

8、研究决定学院办学体制、分立、合并等事项;

9、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学院办学情况汇报;

10、研究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议事规则

1、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经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2、理事会作出决议,一般事项须经两位理事长同意及参加会议理事会理事的半数通过。讨论重大事项时,须经两位理事长同意及参加会议理事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3、理事会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均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理事会办公室存档,并送中山市人民政府和电子科技大学备案。

第十八条干部管理

1、学院设院长、党委书记各一名,党委副书记、副院长若干名。

2、院长由电子科技大学提名,理事会讨论通过,商得中山市委同意,由电子科技大学按有关程序任命。学院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由电子科技大学党委提名,商得中山市市委同意,按广东省有关规定产生。

3、副院长由学院提名,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电子科技大学聘任或任命。

4、部门负责人由学院聘任或任命。

第十九条院长

1、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对学院工作全面负责,院长主要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2)拟订发展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并实施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活动;

4)任免内部行政机构的负责人,聘任与解聘内部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5)保护学院资产,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实行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议事制度。

3、院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行使管理职权。

4、依法行使《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授予高等学校校长的职权。

第二十条 党委

中国共产党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是学院的政治核心,接受中国共产党中山市委的直接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

2、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

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履行义务并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保障党员的权利;

4、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做好党员的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

5、领导共青团、学生会、教育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

6、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党委书记

1、党委书记对党委工作全面负责。党委书记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党委会议;

2)组织党委中心组学习,召集党委民主生活会,加强党委班子自身建设;

3)主持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

4)领导和组织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5)代表党委定期向党的委员会、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党委换届选举工作,落实上级党组织下达的工作任务。

2、党委会是书记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部)

二级学院(部)是学院的下属单位,在学院统一领导下,开展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等教育教学活动。

二级学院(部)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对本学院(部)的工作全面负责;总支书记主持并负责党群、教职工思想工作及学生工作。

第二十三条 职能部门

本着精简、高效、合理、规范的原则,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相关职能部门。

职能部门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按职责范围履行职能,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保障教育、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院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规定,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民主推荐,主席由大会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学院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行使其他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规章制度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科学严密的规章制度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教授治学,实现学院管理的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

第四章 党群组织

第二十六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成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中起领导作用,在办学方向中起监督作用。

第二十七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共青团工作,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教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学生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支持其在共青团组织的帮助与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以及学生社团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并在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学院为党群组织和社团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和经费。

第五章 教师和职工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是指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的人员,包括教师、行政、教辅和工勤等人员。

第三十二条 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院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并提供社会保险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建立结构和绩效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对全体教职工实施各项社会福利保障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院对聘用的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落实培训经费。

第三十五条 根据学院的奖惩规定,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或处分。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有异议的,可以依照学院规章向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或依照国家法律提出诉讼。

第六章 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院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的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按照学籍规定,根据学生的表现和成绩,对达到规定标准者,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按照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和学院规章制度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按照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和学院规章制度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有异议的,可以依照学院规章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或依照国家法律提出诉讼。

第七章 办学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术组织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学术组织一般由学院相关领导、相关部门与二级学院领导及具有副高职称的教师组成,负责人由职能部门提出建议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学术组织依照其章程开展学术活动,讨论重大事务时,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列席。

第四十条 学科与专业设置

依托电子科技大学的学科优势,逐步建立以电子信息技术为特色的学科体系,设置理学、工学、文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门类。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结合学院发展需要设置和调整专业。专业设置和调整须经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议审核,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申报。

第四十一条 招生

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高等学校招生相关政策法规,通过全国高等教育入学考试录取招生。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四十二条 教育教学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加强和改进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优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深化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的改革,开展教学研究,促进教学水平的持续提高。

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十三条 科学研究

鼓励、支持教师结合广东省、中山市产业需求开展科研活动,促进师资队伍素质的提高;注重以科研促教学,为教学提供支撑和服务。

第四十四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与境外高校、国际教育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学术合作关系。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开展相应的学分互认、教师互派、课程互通等形式的合作办学。

第四十五条 社会服务

坚持立足中山,面向广东,主动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信息服务、技术服务、文化引领和人才支持。

第八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资金来源:

1、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

2、财政资助,包括举办者投入、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和其他经费拨款等;

3、经营收入,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和辅助活动之外,依法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取得的收入;

4、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5、其他收入,指除上述之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社会融资、联合办学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各种奖励等。

第四十七条经费必须用于与学院事业发展相关的事务,按照国家相关财务规定建立学院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执行财务预、决算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十八条学院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接受举办方的财务监督,每年聘用第三方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学院对办学者投入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五十一条建立健全资产登记与监管机制,学院资产设账管理,并在中山市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凡涉及与不动产产权有关的处置事项需经学院理事会讨论并报中山市人民政府和电子科技大学双方审批同意。

第九章 学院的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二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院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报审批机关批准;变更其他事项,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在财产清算后报经教育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1、学院因故被取消办学资格时;

2、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时;

3、中山市人民政府、电子科技大学任何一方提出终止时;

4、其他法律规定的应终止的情况出现时。

第五十五条 终止前,须在教育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

第五十六条 终止时,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在校的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妥善安置和处理,并依照法律规定以学院自有的财产进行清偿,包括但不限于:

1、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教职工的工资及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偿还其他债务;

4、清偿后剩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经教育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及程序

第五十八条 学院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修改章程。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本章程与之发生抵触时;

2、学院发生分立、合并时;

3、学院名称、地址、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等事项发生变化时;

4、理事会因需要做出修改章程决定时。

第五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审核通过。

第六十条 章程修订案经核准备案后,学院重新发布章程。

第十一章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2013530审议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备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