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作者:学院办公室   来源:admin   日期:2018年11月21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位是指经国家批准的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并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在校学习期间,严格遵守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行为表现良好。


(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1、除文学门类外语类专业和艺术学门类专业以外的学生,必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如学生上述成绩不能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可参加雅思(IELTS)、新托福(TOEFL)、剑桥商务英语(BEC)国际英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2、英语类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全国英语专业四级统测,或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如学生上述成绩不能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可参加雅思(IELTS)、新托福(TOEFL)、剑桥商务英语(BEC)国际英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3、日语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全国日语专业四级统测,或参加全国大学日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如学生上述成绩不能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可参加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4、艺术学门类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如学生英语水平达到其他专业学校规定的要求同样视为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要求。


5、专科起点的本科插班学生,必须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或达到学校对其所在专业高考统招本科生规定的外语水平要求。


6、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在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的前提下,可予以免除本条款对外语水平的授位要求。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第三条任意一款者。


(二)学业符合授位条件,但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者。


(三)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


(四)考核作弊者。


(五)具有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学士学位者。


(六)因其他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一)不符合第三条第一款的结业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回校申请相关课程的学习和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后可以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补授学士学位的申请时间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五个半月,逾期不予受理。


(二)不符合第三条第三款的艺术学门类专业的毕业生,可以回校申请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A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后可以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补授学士学位的申请时间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五个半月,逾期不予受理。


不符合第三条第三款的除文学门类外语类专业以外的毕业生,可参加雅思(IELTS)、新托福(TOEFL)、剑桥商务英语(BEC)国际英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后可以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补授学士学位的申请时间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五个半月,逾期不予受理。


不符合第三条第三款的英语类专业的毕业生,可参加雅思(IELTS)、新托福(TOEFL)、剑桥商务英语(BEC)国际英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后可以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补授学士学位的申请时间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五个半月,逾期不予受理。


不符合第三条第三款的日语专业的毕业生,可参加日本语能力测试(JLPT),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后可以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补授学士学位的申请时间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五个半月,逾期不予受理。


(三)符合第四条第二款者,待留校察看处分解除后,可以向学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补授学士学位的申请时间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五个半月,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高考统招本科生的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为六年,休学创业的学生经申请获批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八年;专科起点的本科插班生在我校的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为四年,休学创业的学生经申请获批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六年。超过上述年限者,不得申请补授学位。


第七条  工作程序


(一)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授予学位者,按照本办法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核、外语水平考试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在作出授予学位建议时,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参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对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决定。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授予学位的决定,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定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参会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五)授予学位的决定须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再以正式文件向全校公布,并将有关材料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决定组织有关人员填发学士学位证书,并负责将当年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材料交校档案室存档。


第八条  学生毕业后的有关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查询工作,由校档案室负责办理。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如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将撤销所授学士学位,并将视情节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若有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确有需要者可申请办理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