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政策,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细则>的通知》(粤教助函[2017]2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来源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由上级部门划拨。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用于我校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金;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救助。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感恩励志,道德品质优良;
3、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无不良嗜好;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自立自强;
5、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公益服务与勤工助学活动。
(二)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救助申请条件:
1、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
2、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3、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4、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申请审批流程
(一)学生申请。一般情况下由学生本人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如因学生死亡、失踪等原因申请还款救助的,可由学校核实后直接予以救助。
(二)学院审核。学院资助工作小组对学生填写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开展综合评审,评审结果在学院内公示后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评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组织校级评审。
(四)校内公示。学校将最终评审结果在学校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
(五)学校审批发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公示通过的受助学生名单上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领导小组审批后提交财务处办理发放手续。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监督管理
(一)学校根据当年的政策规定和下拨额度,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预算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发放资助要充分考虑学生在校接受资助和奖励的综合情况,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三)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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