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课程考核违规处理办法
作者:学院办公室   来源:admin   日期:2019年07月0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课程考核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核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考核的具有我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考核是指国家教育考试和在学校内举行的其他各类课程考核,考核违规是指考核违纪和考核作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考生违反课程考核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核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 警告;

() 严重警告;

() 记过;

() 留校察看;

() 开除学籍。

第五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本办法中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不适用于减轻或者加重处分的规定。

第六条  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和留校查看的期限为12个月,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期间,若再有违规行为,经教育不改的,加重一档处分;虽有违规行为,但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的,视情节可以延长处分期限3个月或者6个月。

留校察看期间,若再有违规行为,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虽有违规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的,视情节可以延长察看期限6个月或者12个月,但察看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根据本办法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二)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三)组织作弊的;

(四)学生在校期间曾经有考核违规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调查取证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加重处分的。

第八条  有本办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处分的行为,将合并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违纪:

(一)考核开始后,被发现携带有文字材料、电子设备(包括通讯设备)等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而且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核的;

(三)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四)考核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核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五)在考核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六)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擅自借用他人可存储信息工具的;

(七)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在考核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八)在考场或者教育考核机构禁止的范围内,谈论考核答案、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九)未经监考工作人员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核用纸带出考场的;

(十)拒绝、妨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考核管理职责的;

(十一)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核工作场所秩序的;

(十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核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未构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尚未构成考核作弊、其他扰乱考核管理秩序的行为的。

第十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作弊:

(一)在考核过程中使用与考核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包括通讯设备);

(二)传、接与考核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三)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四)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核资料的;

(五)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六)考核工作人员协同考生实施作弊,事后查实的;

(七)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或其他考核资格证明资料获得考核资格的;

(八)经查实考生使用非法手段篡改考核成绩或获得不真实成绩的;

(九)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十)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十一)用贿赂、偷窃等方式在考前获得考核内容的;

(十二)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核或替代他人考核的;

(十三)其他应认定为考核作弊的行为的。

第十一条  考核违规行为的处理:

(一)考生有第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其认错态度及表现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以上处分,取消该科目本次的考核成绩,保留过程考核结果,允许正常补考;

(二)考生有第十条(一)至(九)款、(十三)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其认错态度及表现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取消该科目本次的考核成绩,过程考核结果无效,处分未解除前,不允许参加该课程正常补考和跟班补考;

(三)考生有第十条(十)、(十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其认错态度及表现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取消该科目本次的考核成绩,过程考核结果无效,处分未解除前,不允许参加该课程正常补考和跟班补考;

(四)考生有第十条(十二)款所列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生在校期间已经有考核作弊,第二次考核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考生考核违规行为特别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涉嫌违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的程序

第十三条  监考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关爱考生。考核开始前,监考工作人员发现考生将要实施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所列行为时,要及时给予警告并酌情进行批评教育,考生继续参加本科目考核。

第十四条  在考核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所列考核违规行为时,应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调查确认后,终止考生继续参加本科目考核,并令其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填写收据;向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考核结束后,工作人员填写《考核违规情况登记表》,连同该考生的试卷及情况说明交教务处。

第十五条  对考核违规的考生作出处理决定前,教务处应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考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考生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  处分决定均以学校名义作出。处分决定书在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要有凭证、记录和两名及以上证人);学生不在学校的,以邮寄方式送达(要有交寄凭证、记录和两名及以上证人);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5个工作日(公告以照片形式存档)。

第十七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据《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处分解除

第十八条 处分期从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具备本章所列条件时,可申请解除处分。

第十九条 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受到处分的学生在考察期间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二)处分期限已满。

第二十条  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处分期满前2周内,学生向辅导员提出解除处分申请,填写《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院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思想汇报要反映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改正态度、进步表现和取得的成绩,同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二)辅导员根据学生的思想汇报和实际表现给予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三)二级学院对申请者进行审查后,提出是否解除处分的意见;

(四)教务处汇总二级学院意见,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一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有关材料完整归入学生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执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颁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