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转学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学院办公室   来源:admin   日期:2017年07月06日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转学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5]100号)等文件精神与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条  转入工作由招生与就业处负责,程序如下:

1、转学申请。在符合转学条件的前提下,学生向我校招生与就业处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学校审核。招生与就业处对拟转入学生的转学申请,在符合我校培养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转学(转入)备案证明材料的要求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审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接收函。

3、转学备案。招生与就业处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学校正式发文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条  转出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程序如下:

1、转学申请。在符合转学条件的前提下,学生向教务处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学校审核。教务处对拟转出学生的转学申请,按照转学(转出)备案证明材料的要求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意转出。

第五条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六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七条  招生与就业处、教务处每年4月、10月集中受理学生转学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  本细则从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学校招生与就业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