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管理办法
作者:学生工作处   来源:学生工作处   日期:2022年07月0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其中,应届毕业生和翌年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自2009年起实施,在校生服义务兵役和退役复学生国家资助政策自2011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往届毕业生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政策自2013年秋季学期起实施,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军士(士官)的应届毕业生国家教育资助政策自2015年起实施。

第三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接招收为军士(士官)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及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考入我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资助方式包括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就读年限申请不同的资助方式。

第四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定向委培士官除外)、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军士(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及受助年限

第五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学生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据高执行。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入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本科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

入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我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或硕士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专升本、本硕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发放

第八条  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学生于当年规定时间前,登录全国征兵网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个人信息、学籍信息、个人银行账户和联系信息,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Ⅰ》),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交二级学院初步审核。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需同时提供《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彩色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学费缴纳情况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

(三)学生要在当年规定时间内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审核并填写入伍通知书编号、学生名字等信息。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或家长于当年规定时间前,将已通过入伍所在地征兵办公室审核盖章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身份证、银行卡等证件的彩色复印件等材料送至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进行审核,复核后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各二级学院将名单进行公示并统一将材料上交学生工作(部)处。

(五)学生工作(部)处在收到学院提交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彩色复印件等材料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经广东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统一上报省教育厅,审核通过后按程序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于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将代偿资金一次性汇至学生指定银行账户。学生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代偿金未下达前仍需根据所签订还款协议,按计划按月归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九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高校的入学新生,到校报到后须逐年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学生在校就读期间,需逐年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介绍信、身份证、银行卡彩色复印件等材料;学生申请材料须先提交入伍所在地的县级征兵办进行信息填写并审核盖章;学生申请材料完整并信息无误后提交各二级学院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统一由各二级学院进行名单公示并提交学校,学校财务处和学生工作(部)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每年按照省厅要求,及时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申请材料,通过广东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三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中央财政于每年5月底前,对学校上一年度实际所需资助经费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达当年入伍资助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支付资助经费,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五条  按照省厅相关要求,学校在每年规定时间前,应将本年度学生入伍服兵资助经费使用等情况,通过广东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生入伍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监督

第十七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校就读,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征兵办收回。对于被退兵的复学生不具备申请学费资助资格。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十八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省教育厅确定。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学生的入伍资格、资助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对符合要求的高校应征入伍学生,学校应及时办理入伍资助手续。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入伍服兵役学生国家资助的日常管理,建立入伍服兵役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信息档案。武装部负责学生入伍服兵役情况的宣传、资格认定及与入伍学生的日常联系,并及时将服兵役学生情况告知学生工作(部)处。学校教务处负责在校生应征入伍期间休学和退役后复学管理,协同二级学院认定应届毕业生毕业资格等学籍信息。校财务处负责对学生实际缴纳学费和贷款情况的审查,于每年规定时间前将资金汇入学生指定银行卡账户或直接冲抵学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